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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團合作協議書

Faris   2003/05/02

一個樂團的組成是興趣的結合、是感情的匯聚,組團之初甚麼都好,大家各自貢獻出寶貴的時間與金錢,不分彼此一起為表演事業努力以赴,有些該釐清的權益及義務往往沒有時間或是不好意思提出來討論,更別說做成書面約定了。這是一道很重要的手續,是所有成員能成功結合在一起的遊戲規則;我們從經驗中得到教訓,即使彼此感情再好,一份合約 (Partnership Agreement) 絕對是必要的,而且是越早簽署越好;對於瀕臨 (或已經)解散的團體,如未曾有過合約,想要再做善後處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小則日後老死不相往來,大則法院見面。

這裡是組團公約的內容中的一些簡單而基本的架構建議,每個團體之情況或有些許不同,但所重視的權利義務大抵相似,業餘團體可以稍微簡單些,如決定走上職業,約文內容就必須作較週延之考量,茲略述如下:

(1) 團名:是甚麼團,即 「XXXX樂團」合作協議書(組團公約)

(2) 團址:用登記立案的地址,或用成員之一的地址也可

(3) 成員姓名地址:是那些人合作組團

(4) 團名之所有權人及使用權說明:團名屬誰?是單一成員擁有?多數人擁有?(一般而言,超過半數團員集結在一起就可使用團名) 離團的人可否使用?解散後團名使用之限制?解散後復團使用原名的規定如何?

(5) 利潤分配原則:一般而言,扣除開銷(成本),淨利由全體成員均分的方式是比較可行的,但如團員中有成員兼任行銷工作(類似經紀人角色)或編曲工作等,形成勞役不均時,可做不同比例利潤分配。總之,你做得比別人多,責任擔負比別人重,而且有目共睹,就有權利要求更大的比例,絕對不要不好意思,你放在心中不提出,就等於放了一顆不定時炸彈,隨時會因不平衡的心態而發作。況且,有想要坐享其他成員服務(如編曲)的猶太心態是很不好的,既然慷慨支付外界的服務(如編曲及公關),為何吝於支付本團之成員?一個人有時不會去爭一些權益,但是其他人不能將其奉獻視為當然!至於表演受到肯定或歌迷人緣較佳的個人或本身具備一定的名氣的成員,通常是不能要求更多的比例,因為表演是團體的成就不是個人,對外打知名度的是團體不是個人。

(6)  團產處理:音響器材購置與保管方式?散團後財產之處理原則為何?

(7)  練習、演出等活動對團員之基本要求:自我要求、不遲到、舞台表現…

(8)  經紀人(公司)之委託等內容確立

(9) 音樂總監、經理(或所謂團長)之職責、演出工作之分工…等,一般而言,演出、音樂事務係由音樂總監負成敗責任,經理僅負責與經紀公司與協調聯繫及一般事務性工作。音樂總監如果很熱心,也可兼任經理。

(10)  離團:成員要求離團,一般而言可要求其離開時他所曾參與之活動所得到之有形團產之比例(如團產現金、庫存CD),共同投資購買的硬體設備則不宜要求回償。

(11)  決議方式:事務性的議案,大多以多數決方式來決定。如涉及原則性議題如:參加政治性活動、財產處置規定、聘請經紀人、解散或復團、製作專輯等大型合作或投資等重大事宜則不宜以多數決方式來決定,其不但必須全員參與討論及通過,其決議亦需做成記錄留參。

(12) 所有成員都要親自簽署本合約。

就如前述,每個團的情況不盡相同,團員及團務也許需要更詳細的約定,其目的只有一個:讓一個樂團順利走在軌道上,大家將更齊心從事表演事業,即使最終到站要下車,有了這個合約,每個乘客都不會後悔走過這一回!

貴團還沒有簽署合作協議嗎?
趕緊擬個稿,下次團練的時候大家認真討論一下吧!